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3 第一节 基本规定 3 一、图纸要求 3 二、设计说明 3 三、计算书 4 第二节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5 第三节 各类民用建筑11 第四节 各类工业建筑 22 第三章 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29 第一节 基本规定 29 一、设计总说明 29 二、计算书 31 三、特别不规则结构和超限高层结构 32 四、其他要求 32 第二节 荷载和可靠度设计 33 一、一般规定 33 二、竖向荷载 33 三、风荷载 34 四、其它荷载或作用 35 五、可靠度设计 35 第三节 抗震设计通用规定 35 一、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5 二、结构布置规则性 36 三、地震作用 37 四、抗震变形验算 37 五、非结构构件 38 第四节 地基基础 40 一、一般规定 40 二、地基计算 41 三、基础设计 43 四、桩基础 45 五、地基基础抗震 47 第五节 多、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48 一、一般规定 48 二、结构分析 51 三、基本构造要求 51 四、框架结构 55 五、剪力墙结构 58 六、框架-剪力墙结构(含板柱-剪力墙) 61 七、筒体结构(框架-核心筒、筒中筒) 62 八、复杂高层结构(转换、伸臂加强、错层、连体、体型收进、悬挑) 64 九、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67 十、异形柱混凝土结构 70 第六节 多、高层钢结构 73 一、一般规定 73 二、计算要点 75 三、构造措施 77 四、钢结构防腐和防火设计 81 第七节 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含高层混合结构) 82 第八节 多层砌体结构 87 一、一般规定 87 二、砌体结构抗震一般规定 91 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构造 92 四、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 94 第九节 大跨屋盖结构 95 一、一般规定 95 二、计算要点 97 三、构造措施 100 第十节 其它结构 103 一、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103 二、单层钢结构厂房-门式刚架 107 三、单层空旷结构(剧院、剧场建筑)113 四、地下建筑结构(单建式)114 第十一节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115 一、一般规定115 二、连接设计117 三、楼盖设计118 四、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 120 五、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 121 六、多层装配式剪力墙结构 123 七、外挂墙板 123 第四章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125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25 一、设计深度 125 二、设计说明 125 三、其他要求 125 第二节 给水 125 一、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125 二、给水系统 126 三、给水管材、附件、设备 126 四、给水管道布置和敷设 127 五、水箱、水泵及水泵房 128 第三节 生活排水 128 一、排水系统 128 二、存水弯、通气管 129 三、排水管道布置和敷设 129 第四节 雨水 130 一、雨水排水量 130 二、雨水系统 130 第五节 热水及饮水 131 一、热水水质、水温 131 二、热水系统 131 三、水加热设备 131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 132 五、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132 六、管材、附件及管道敷设 132 七、饮水 132 第六节 产品及设备 133 第五章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134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34 一、强制性条文 134 二、设计依据 134 三、设计施工说明 134 四、设计深度 134 第二节 通风设计 134 第三节 空调设计 135 第四节 采暖设计 135 第五节 环保、卫生、安全设计 135 第六章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137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37 第二节 供配电和照明 137 第三节 防雷、接地和安全 140 第四节 无障碍设计 141 第五节 法规 141 第七章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要点 143 第一节 建筑专业 143 一、建筑节能 143 二、绿色建筑设计 144 第二节 结构专业 146 第三节 给排水专业 146 一、基本规定 146 二、卫生器具和配件 146 三、溢流报警 147 四、计量水表 147 五、热水系统选择 147 六、热水循环 148 七、可再生能源利用 148 第四节 暖通专业 148 一、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148 二、绿色设计专项审查要点 149 第五节 电气专业 150 第八章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154 第一节 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154 一、建筑设计通用防火规范、标准 154 二、各类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158 三、各类工业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163 四、建筑设计相关的技术要求、技术指南 164 第二节 结构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求 164 第三节 给水排水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166 一、基本规定 166 二、消防设施的设置 167 三、消防给水 167 四、室外消火栓 169 五、室内消火栓系统 169 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70 七、气体灭火系统 171 第四节 暖通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171 第五节 电气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175 第九章 房屋建筑专项设计工程审查要点 179 第一节 幕墙等外立面装饰工程 179 一、幕墙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179 二、幕墙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88 三、幕墙防雷审查要点 192 第二节 室内装饰工程 192 一、室内装饰专业审查要点 192 二、室内装饰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194 三、室内装饰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194 四、室内装饰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195 第三节 智能化工程 195 第四节 室外附属工程(室外管线 一、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196 二、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97 三、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200 四、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201 五、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202 第十章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查要点 203 第一节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203 第二节 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203 一、一般规定 203 二、既有建筑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207 三、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与改造211 四、既有建筑结构加固与改造 214 第三节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229 第四节 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229 第五节 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229 第十一章 人防地下室工程审查要点 231 第一节 基本规定 231 一、适用范围 231 二、审查申报应包含以下技术资料 231 三、审查主要内容 231 四、审查主要依据 231 第二节 建筑专业 232 一、一般规定 232 二、总体布局 232 三、主体 233 四、出入口 234 五、通风口、水电口 236 六、辅助房间 236 七、柴油电站 237 八、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237 九、防水 238 十、内部装修 238 第三节 结构专业 238 一、一般规定 238 二、地基与基础 239 三、结构计算一般规定 240 四、材料 240 五、等效静荷载取值 240 六、荷载组合 244 七、内力分析与截面设计 244 八、构造规定 246 九、平战转换设计 248 第四节 暖通空调与防化专业 250 一韦德体育官方下载手机版、一般规定 250 二、防护通风 250 三、柴油电站 253 四、平战功能转换 254 第五节 给水排水专业 255 一、一般规定 255 二、给水系统设计 255 三、排水系统设计 256 四、洗消设计 257 五、电站的给水排水及供油设计 257 六、平战转换设计 258 第六节 电气专业 258 一、一般规定 258 二、电源 258 三、配电 259 四、线 八、通信 262 附录1 建筑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263 附录2 结构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284 附录3 给排水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300 附录4 暖通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309 附录5 电气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316 附录6 人防专业相关强条索引 339 第一章 总 则 1 为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 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 号)、《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 号) 的规定,编制本要点。 2 本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 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 “强条”); (2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 性条文; (3 )建筑、给水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与“强条”关系密切且对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影响较大的 部分非强制性条文; (4 )对建筑节能和绿色设计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 (5 )相关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4 现行工程建筑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标 准,本要点未予列出。本要点附录 1~6 列出了各专业 “强条”索引,应审查的 “强条”包括但不限于 本索引所列的条款。 5 各专业除按本章第3 条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外,尚应审查下列内容: (1)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密切相关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的要求。 (2 )施工图设计所依据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是否已审查且合格。 (3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效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是否符合规划 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建筑退红线距离、控制高度等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4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站址布局规划要求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5 )执行的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工程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等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 效版本。 (6 )是否存在使用属于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情况,使用属于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 应的限制条件;施工图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是否存在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情况。 (7 )是否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予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 故提出了指导意见。 (8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注册 人员是否存在越级设计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与工程性质、规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 业务范围的情况。 6 人防地下室工程适用于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中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防 空地下室设计的基本技术审查,对本要点适用范围外的人防工程还需结合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查。 7 对室外景观工程和人防地下室工程中的各类建(构)筑物,除分别执行本要点第九章第四节和 第十一章的审查要点外,尚应执行本要点第二章~第八章的相应审查要求。 8 本要点第九章所列专项设计工程,仅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 (不含既有建筑)中 1 的外立面幕墙、室内装饰、智能化、室外附属等专项设计工程。 9 对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体系的施工图文件,应事先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专项论证。施工图设计应严格落实专家论证意见,并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 故的措施建议。 1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1 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67 号文) 等文件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 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不能通过。 11 本要点依据2019 年12 月31 日之前发布的法规和正式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在此之 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12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 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内容。 13 除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 号)第五条规定 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强条”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 否则审查不能通过;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本要点所列的非强制条文的,除有充分依据外,一般情况下 也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尚应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执行。 15 为节省篇幅,对条文中的部分图、表和公式符号说明作了省略处理。 2 第二章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图纸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 4.2.4 总平面图。 1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 3 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的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场地用地性质以 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建筑物等的位置、名称、性质、层数; 5 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 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6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道路、围墙、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等的定位(坐标 或相互关系尺寸)。如有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需注明; 7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2.5 竖向布置图。 2 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3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或编号、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土高度限制; 5 道路、坡道、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心和排水沟顶及沟底)、 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表明双面坡或单面坡、立道牙或平道牙,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 场地范围的坐标(或注尺寸) 、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 保留、新建的各管线(管沟) 、检查井、化粪池、储罐等的平面位置,注明各管线、化粪池、储罐 等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 绿化及建筑小品布置图。 1 总平面布置。 2 绿地(含水面) 、人行步道及硬质铺地的定位 4.3.9 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详图及有关与节能一致的构造及措施。 二、设计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 4.3.3 设计说明。 1 依据性文件名称和文号,如批文、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 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及设计合同等。 3 2 项目概况。 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项目设计规模等级、 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人防建筑 面积、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 3 工程的相对标高与总图绝对标高的关系。 4 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5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做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6 门窗表及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隔热、气密性、水密性等)、窗框材 质和颜色、玻璃品种和规格、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 7 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特点,节能、 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防水、防火、防护、隔声的设计要求、饰面材质、涂层等主要的技术要求, 并明确与专项设计的工作及责任界面。 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停站数、提升 高度等)。 9 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说明,包括总体消防、建筑单体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疏散人数和宽度计 算、防火构造、消防救援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排烟窗设置、钢结构部分防火设计、消防电 梯设计等; 10 无障碍设计说明,包括基地总体上、建筑单体内的各种无障碍设施要求等; 11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建筑分类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限值; 3)建筑的节能设计概况、围护结构的屋面(包括天窗)、外墙(非透光幕墙)、外窗(透光幕墙)、 架空或外挑楼板、分户墙和户间楼板(居住建筑)等构造组成和节能技术措施,明确外门、外窗和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等级; 4)建筑体形系数计算(按不同气候分区城市的要求)、窗墙面积比(包括屋顶透光部分面积)计 算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确定设计值。 12 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射线 需要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的部分,对分包单位明确设计要求,确定技术接口的深度。 14 当项目按绿色建筑要求建设时,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三、计算书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 4.3.9 计算书 1 建筑节能计算书。 1)根据不同气候分区地区的要求进行建筑的体形系数计算; 2 )根据建筑类别,计算各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窗墙面积比、屋顶透光部分面积比,确 定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屋顶透光部分的热工性能满足规范的限值要求; 3 )根据不同气候分区城市的要求对屋面、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 4 外挑楼板等围护结构部位进行热工性能计算; 4 )当规范允许的个别限值超过要求,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使围护结构总体热工性 能满足节能要求。 2 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提出进行视线、声学、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计算依据、技术要求。 第二节 建筑设计通用规定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3.2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除平坡出人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6 建筑物无障碍出人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3.3.3 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 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 的规定。 表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 1.20 0.90 0.75 0.60 0.30 水平长度(m ) 24.00 14.40 9.00 6.00 2.40 注:其它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 的墙面; 3.6.2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3.14.1 应将通行方便、行走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7.2.1 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基地地坪坡度不大于5%的居住区的居住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地坪坡度大于5%的居住区,应 至少设置1 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 7.3.1 居住区内的居委会、卫生站、健身房、物业管理、会所、社区中心、商业等为居民服务的建筑应 设置无障碍出入口。设有电梯的建筑至少应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未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至少设置 1 部无障碍楼梯。 7.4.3 居住建筑应按每100 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 套无障碍住房。 7.4.5 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100 套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1 套无障碍宿舍;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4.2.3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5 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 口。 5 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要 求、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厅、医疗用房 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 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 及以上时,栏杆高 度不应低于 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6.8.8 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11.6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 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 6.11.9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 3.1.7 有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流淌的地面,应设置隔离层并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 材料,隔离层应采用防水材料。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上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设置配筋混凝土整浇 层。 3.1.9 水泥砂浆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砂浆的体积比应为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面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 。 6.0.2 地面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地面的沉降缝和楼层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设置,均应与结构相应的缝位置一 致,且应贯通地面的各构造层,并做盖缝处理; 2 变形缝应设在排水坡的分水线上,不应通过有液体流经或聚集的部位;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3.1.1 地下工程应进行防水设计。 4.1.6 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 100mm,在软弱土层 中不应小于150mm。 4.3.2 卷材防水层应铺设在混凝土结构的迎水面。 4.4.3 防水涂料品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选用Ⅱ型产品。 4.4.6 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厚度不得小于3.0mm;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涂料的用量不 2 应小于1.5kg/m ,且厚度不应小于1.0mm;有机防水涂料的厚度不得小于1.2mm。 4.8.1 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4.8.9 地下工程种植顶板的防排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6 1 耐根穿刺防水层应铺设在普通防水层上面; 2 耐根穿刺防水层表面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与防水层之间应设置隔离层。 4.8.14 防水层下不得埋设水平管线。垂直穿越的管线应预埋套管,套管超过种植土的高度应大于 150mm。 4.8.15 变形缝应作为种植分区边界,不得跨缝种植。 4.8.16 种植顶板的泛水部位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泛水处防水层高出种植土应大于250mm 。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4.3.3 保温层上的找平层应留设分格缝,缝宽宜为5mm~20mm ,纵横缝的间距不宜大于6m。 4.4.2 保温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屋面为停车场等高荷载情况时,应根据计算确定保温材料的强度。 7 封闭式保温层或保温层干燥有困难的卷材屋面,宜采取排汽构造措施。 4.5.2 防水卷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 种植隔热屋面的防水层应选择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4.5.3 防水涂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屋面坡度大于25%时,应选择成膜时间较短的涂料。 4.5.4 复合防水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不得作为防水卷材粘结材料使用。 4 水乳型或合成高分子类防水涂膜上面,不得采用热熔型防水卷材。 5 水乳型或水泥基类防水涂料,应待涂膜实干后再采用冷粘铺贴卷材。 4.8.3 瓦屋面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不小于250mm 高的泛水处理。 4.8.4 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瓦片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4.8.9 烧结瓦、混凝土瓦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30%。 4.8.13 沥青瓦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20% 。 4.9.12 压型金属板采用咬口锁边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在大风地区或高度大于30m 的屋面,压型金属板应采用360°咬口锁边连接。 4 大面积屋面和弧状或组合弧状屋面,压型金属板的立边咬合宜采用暗扣直立锁边屋面系统。 4.11.5 檐口、檐沟外侧下端及女儿墙压顶内侧下端等部位均应作滴水处理,滴水槽宽度和深度不宜小 于10mm。 《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33/T1147-2018 3.0.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防水工程,应对设计文件组织专项论证: 1 进行专项防水设计的工程; 2 单体防水面积大于10000M2 的I 级防水设防屋面防水工程: 3 埋置深度大于10m 或防水面积大于20000m2 的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建筑外墙防水工程。 5.2.1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按相应等级进行 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 5.2.2 I 级防水设防屋面应采用结构找坡,Ⅱ级防水设防时宜采用结构找坡,结构找玻坡度不应小于3%。 5.3.1 地下建筑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和适用范围应符合表5.3.1 的规定。 5.4.1 建筑外墙应采用墙面整体防水设防。 7 5.5.4 浴室、卫生间墙面应设置防水层,厨房间墙面宜设置防水层,防水层高度应至上层楼板底。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3.2.8 (地下车库)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 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 4.2.5 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2.5 的规定。 表4.2.5 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 车型 最小净高(m ) 微型车、小型车 2.20 轻型车 2.95 中型、大型客车 3.70 中型、大型货车 4.20 注:净高指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设备管道、梁或其他构件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高度。 4.2.10 坡道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坡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 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 ;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0m, 缓坡段的中心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大型车的坡道应根据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2013 3.0.14 住宅及公共办公楼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数的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公共泊位可设置于地面 或地下,但必须单独划定区域并予以区分。 4.1.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并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4.3.2 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城 市道路红线 米,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基地内部道路时,停车库出入 口坡道终点距基地内部道路边线 米;坡道口不应采用车辆转弯半径不足的U 型掉头 交通组织方式。 4.4.14 停车场(库) 内尽端式通道长度大于26 米时,应满足回车条件;大型车库两侧或单侧停车的通道 长度大于85 米时,应在通道垂直方向设置联通道。 4.5.2 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体育场馆和住宅小区建筑(保障房除外)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其他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60%。 4.5.5 地面机械停车库应设有不少于该停车库总泊位数15%的车位作为停侯区。 4.6.3 当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库)车位数不大于300 辆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当车位数为301~1200 辆时, 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当车位数大于1200 辆时,出入口不宜少于三个。 4.6.6 自行车停车场(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 米。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DB33/1121-2016 4.1.8 充电设备不应妨碍电动汽车行驶和停放,其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 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 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6m 。充电设备安装在车尾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 8 0.5m; 2 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 。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4.3.4 电梯不得紧邻卧室布置,也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 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4.3.9 商住楼内不得设置高噪声级的文化娱乐场所,也不应设置其他高噪声级的商业用房。对商业用房 内可能会扰民的噪声源和振动源,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5.3.1 位于交通干线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产生噪声的固定设施与 教学楼之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当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的距离不应 小于25m 。 5.3.5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与其他教学用房设于同一教学楼内时,应 分区布置,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隔振措施。 6.3.4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等要求安静房间的邻室及其上下层楼板或屋面。不应设置噪声、振动较大 的设备,当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 6.3.7 穿过病房围护结构的管道周围的缝隙,应密封。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固定窗。病房楼内的污物 井道、电梯井道不得毗邻病房等要求安静的房间。 7.3.1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旅馆建筑中的餐厅不应与客房等对噪声敏感的房间在同一区域内。 4 可能产生强噪声和振动的附属娱乐设施不应与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主体结 构内,并应远离客房等需要安静的房间。 6 可能在夜间产生干扰噪声的附属娱乐房间,不应与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设置在同一走 廊内。 8 电梯井道不应毗邻客房和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 7.3.2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旅馆建筑内的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他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 客房、会议室、多用途大厅等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确需设置于这些房间的上部时,应 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5.0.5 采光设计时,应注意光的方向性,应避免对工作产生遮挡和不利的阴影。 5.0.7 需识别颜色的场所,应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色的采光材料。 5.0.8 博物馆建筑的天然采光设计,对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消除紫外辐射、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 曝光时间。陈列室不应有直射阳光进入。 5.0.9 当选用导光管采光系统进行采光设计时,采光系统应有合理的光分布。 7.0.4 采光设计时,应采取以下有效的节能措施: 1 大跨度或大进深的建筑宜采用顶部采光或导光管系统采光。 2 在地下空间,无外窗及有条件的场所,可采用导光管采光系统; 3 侧面采光时,可加设反光板、棱镜玻璃或导光管系统,改善进深较大区域的采光。 7.0.5 采用遮阳设施时,宜采用外遮阳或可调节的遮阳设施。 9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 3.2.3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 1 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含)4 个居室或套内建筑 面积超过(含)120m2 时,至少应有2 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 3.2.4 宿舍应有不少于1/2 的居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 3.2.5 养老设施建筑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1/2 的面积处于冬 至日日照2h 等时线 文教和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h ; 2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 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3h 等时线 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和1 间以上的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冬至 日有效日照2h ; 4 医院、疗养院应有不少于 1/2 的病房和疗养室窗台满足冬至有效日照2h 。 3.2.8 居住区内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处在相应住宅日照标准的等时线之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6.0.4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 ;其他附属道 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 2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 3 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 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 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0.5 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 号 2000 年 1 月30 日 第二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 商。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 号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 层及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它部位。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 程》JGJ113 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所称的部位。 10 第三节 各类民用建筑 一、居住类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 (厅)或厨房。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 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8.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4.1.7 宿舍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防 护措施。 4.2.4 贴邻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在相邻墙体的迎水面作 防潮处理。 4.5.1 宿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楼梯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不应小于1.50KN/m。 4.6.2 宿舍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4.6.5 宿舍的底层外窗、以及其他各层中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或大挑檐等高差小于2m 的外窗,应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7 居室和辅助房间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9m ,阳台门和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8m 。 门洞口高度不应低于2.1m 。居室居住人数超过4 人时,居室门应带亮窗,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低 于2.40m 。 4.6.10 多层及以下的宿舍开敞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高层宿舍阳台栏板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学校宿舍阳台栏板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6.2.2 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5.6.2 老年人使用的出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出入口严禁采用旋转门。 5.6.3 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m;当走廊的通行宽度大 于1.4m 且小于1.8m 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8m 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大于 15.00m。 5.6.7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段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20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楼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 2 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面下方不应透空。 6.1.4 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连续扶手。 11 二、教育类建筑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5.3.8 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水嘴; 5.3.9 化学实验室的外墙至少应设置 2 个机械排风扇,排风扇下沿应在距楼地面以上 0.10m~0.15m 高 度处。在排风扇的室内一侧应设置保护罩,采暖地区应为保温的保护罩。在排风扇的室外一侧应设置挡 风罩。实验桌应有通风排气装置,排风口宜设在桌面以上。药品室的药品柜内应设通风装置。 6.2.12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应设前室。男、女生卫生间不得共用一个前室。 6.2.13 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 8.1.8 教学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 2 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3 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的开启窗不得外开。 8.5.5 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和地面防滑的措施。 8.5.6 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8.7.4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9.1.1 中小学校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T18883 及《民用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有关规定。 9.2.2 普通教室应以自学生座位左侧射入的光为主。教室为南向外廊式布局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 面。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019 年版)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建筑绿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 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 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低于1.80m 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 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 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三、体育类建筑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3.0.6 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承担正规或国际比赛的体育设施,在设施附近应设有电视转播车的停放位置。 4.3.9 看台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1.1m。 2 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 0.4m; 12 3 横向过道两侧至少一侧应设栏杆。 4 当看台坡度较大、前后排高差超过0.5m 时,其纵向过道上应加设栏杆扶手;用无背座椅时不宣 超过10 排,超过时必须增设横向过道或横向栏杆。 5 栏杆的构造做法应经过结构计算, 以确保使用安全。 4.3.10 看台应进行视线设计,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使观众看到比赛场地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且看到运动员的全身或主 要部分; 2 对于综合性比赛场地,应以占用场地最大的项目为基础;也可以主要项目的场地为基础,适当兼顾 其他; 3 当看台内缘边线(指首排观众席)与比赛场地边线及端线(指视点轨迹线)不平行(即距离不等)时, 首排计算水平视距应取最小值或较小值; 4 座席俯视角宜控制在28°~30°范围内。 4.3.11 看台各排地面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视线升高差(C 值)应保证后排观众的视线不被前排观众遮挡,每排C 值不应小于0.06m;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视点位置及C 值等可采用较高的标准,每排C 值宜选用0.12m 。 4.4.8 技术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灯光控制室应能看到主席台、比赛场地和比赛场地上空的全部灯光; 3 消防控制室宜位于首层并与比赛场内外联系方便,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器材库和比赛、练习场地联系方便;器材应能水平或垂直运输;应有较好的通风条件;出入口大 小及门的开启方向应符合器材的运输需要; 5 技术设备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4.8 规定; 6 当泵房、发电机房、空调机组等设备安放在场馆内时,应避免设备产生的噪声对比赛区和观众 区的影响。 5.5.8 比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沿跑道内侧和全场外侧分别设一道环形排水明沟,明沟应有漏水 盖板。足球场两端也宜各设一道排水沟与跑道内侧的环形排水沟相连。足球场草地下宜设置排水暗管(或 盲沟) 。 6.1.5 当体育馆利用自然采光时,应考虑项目比赛和多功能使用时对光线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遮光和防 止眩光措施。 6.2.7 综合体育馆比赛场地上空净高不应小于15.0m,专项用体育馆内场地上空净高应符合该专项的使 用要求。 6.4.2 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10m。专项训练场地净高不得小于该专项对场地净高的要求。 6.4.3 训练房除应根据设施级别、使用对象、训练项目等合理决定场地大小、高度、地面材料和使用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训练房场地四周墙体及门、窗玻璃、散热片灯具等应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墙体应平整、结实,2m 以下应能承受身体的碰撞,并无任何突出的障碍物,墙体转角处应无棱角或呈弧形; 6 训练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设观察窗其高度、宽度应能适应维修设备的进出; 7.1.7 应根据城市规划、建筑群体、建筑造型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游泳馆的结构选型。主体结构必须符合 本规范第 1.0.8 条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有好的防腐蚀性能,围护结构及外墙门窗等必须从节能的要 求出发,解决好隔汽、防潮、保温、隔热等要求,防止产生结露现象; 8.2.3 疏散内门及疏散外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3 2 疏散门不得做门槛,在紧靠门口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 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外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转门不得计入疏散门的总宽度。 9.0.1 体育建筑应根据其类别、等级、规模、用途和使用特点,确定其声学设计指标,并在设计中采用 实现预定指标的相应措施。 四、办公类建筑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4.1.3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7 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m,高度不应小于2.1m; 4.1.11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 。 五、餐饮、旅馆、商业类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4.1.6 建筑物的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不应布置在厨房区域的直接上层,并应避免布 置在用餐区域的直接上层。确有困难布置在用餐区域直接上层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4.1.8 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和厨房区域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设计,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 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 中的相关要求。 4.2.5 公共区域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未单独设置卫生间的用餐区域应设置洗手设施。 4.4.5 (饮食建筑辅助区域)卫生间前室门不应朝向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4.1.11 电梯及电梯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级、五级旅馆建筑2 层宜设乘客电梯,3 层及3 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一级、二级、三级旅 馆建筑3 层宜设乘客电梯,4 层及4 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4.1.13 中庭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 1.20m,并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规定的水平荷载。 4.2.2 无障碍客房应设置在距离室外安全出口最近的客房楼层,并应设在该楼层进出便捷的位置。 4.2.3 公寓式旅馆建筑客房中的卧室及釆用燃气的厨房或操作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9 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0m ;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 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0m ; 4.2.11 客房部分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30m,双面布房的公共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40m; 3 无障碍客房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50m; 4.2.13 客房层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应设工作消毒间;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7 客房层应设置服务人员卫生间; 14 4.3.6 旅馆建筑公共部分的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应设前室,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男女卫生间应分设前室; 4.4.1 辅助部分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旅客出入口分开设置; 5 出入口内外流线应合理并应避免 “客”“服”交叉, “洁”“污”混杂及噪声干扰。 4.4.8 旅馆建筑停车场、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旅馆建筑的货运专用出入口设于地下车库内时,地下车库货运通道和货运区域的净高不宜低于 2.80m ;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4.1.6 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6 的规定; 4.1.8 商店建筑内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统一标准》 GB 50352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应超过12°; 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m 范围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 4.2.2 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4.2.2 的规定。 4.2.3 营业厅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 的规定。 4.2.13 大型和中型商店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卫生间。 六、文化类建筑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 4.1.4 图书馆的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时,应设置为读者服务的电梯,并应至少设一台无障碍电梯。 4.2.6 特藏书库应单独设置。珍善本书库的出入口应设置缓冲间,并在其两侧分别设置密闭门。 4.2.7 卫生间、开水间或其他经常有积水的场所不应设置在书库内部及其直接上方。 4.2.8 书库的净高不应小于2.40m 。有梁或管线的部位,其底面净高不宜小2.30m 。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 结构梁或管线 二层至五层的书库应设置书刊提升设备,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应设专用货梯。 4.3.13 当阅览室(区)设置老年人及残障读者的专用座席时应邻近管理台布置。 4.4.6 中心出纳台(总出纳台)应毗邻基本书库设置。出纳台与基本书库之间的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当高 差不可避免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8 的坡道。书库通往出纳台的门应向出纳台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 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门外1.40m 范围内应平坦、无障碍物。 4.5.5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过300 座规模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并应与阅览区隔离; 2 报告厅与阅览区毗邻设置时,应设单独对外出入口; 4.5.6 图书馆的公共活动空间或辅助服务空间内应设置饮水供应设施。 5.3.3 当书库设于地下室时,不应跨越变形缝,且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5.7.3 食堂、快餐室、食品小卖部等应远离书库布置。 15 6.2.2 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和人员通行区域的地面、楼面面层材料应耐磨、防滑。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3.2.2 博物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观众出入口广场应设有供观众集散的空地,空地面积应按高峰时段建筑内向该岀入口疏散的观 众量的1.2 倍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0.4m2/人。 4.1.4 博物馆建筑内的观众流线与藏(展) 品流线应各自独立,不应交叉;食品、垃圾运送路线不应与藏 (展) 品流线 博物馆建筑内藏品、展品的运送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通道内不应设置台阶、门槛;当通道为坡道时,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12 锅炉房、冷冻机房、变电所、汽车库、冷却塔、餐厅、厨房、食品小卖部、垃圾间等可能危及 藏品安全的建筑、用房或设施应远离藏品保存场所布置。 4.2.3 展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净高可按下式确定:h≥3.5m 。 2 应满足展品展示、安装的要求,顶部灯光对展品入射角的要求,以及安全监控设备覆盖面的要 求;顶部空调送风口边缘距藏品顶部直线 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屋面排水系统应保证将屋面雨水迅速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室外;屋面防水等级应为I 级;当为 平屋面时,屋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平屋面宜设置架空隔热层。 6 无地下室的首层地面以及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墙、地面应有防潮、防水、防结露措施;地下室 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8.1.4 展厅应根据展品特征和展陈设计要求,优先采用天然光,且采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展厅内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 的构造措施; 3 应有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象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4.1.4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档案库应设 垂直运输设备。 4.2.2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除更衣室外,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且其他用房之间的 交通也不得穿越档案库区。 4.2.6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4.2.7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60m 。 4.3.2 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 2 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窗宜设遮阳设施; 3 室内应能自然通风; 4 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m2 ;专用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4.0m2 ;若 采用单间时,房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5 阅览桌上应设置电源; 6 室内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 4.3.3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6 1 应避免阳光直射。 5.3.3 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及保温性能分级要求应比当地办公建筑的要求提 高一级。 5.3.4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5.4.1 馆区内应排水通畅,不得出现积水。 5.4.2 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50m;室内地面应有防潮措施。 5.4.3 档案库应防潮、防水。特藏库和无地下室的首层库房、地下库房应采取可靠的防潮、防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应为I 级;地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5.5.1 档案库、档案阅览、展览厅及其他技术用房应防止日光直接射入,并应避免紫外线对档案、资料 的危害。 5.7.2 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且宜采用金属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3.2.1 剧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合理,避免人流与车流、货流交叉,并应有利于消防、 停车和人流集散。 2 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搬运出入口。 3.2.3 剧场总平面道路设计应满足消防车及货运车的通行要求,其净宽不应小于4.00m,穿越建筑物时 净高不应小于4.00m 。 5.1.1 观众厅的视线设计宜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使位于视觉质量不 良位置的观众能看到表演区的80%。 5.1.3 观众厅视线超高值(C 值)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 对于观众席与视点之间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线m ;伸 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 5.1.6 对于观众视线最大俯角,镜框式舞台的楼座后排不宜大于3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 35°;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的观众视线 对于池座首排座位,除排距外,与舞台前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之间的净距 不应小于1.00m;当池座首排设置轮椅座席时,至少应再增加0.5m 的距离。 5.3.7 当观众厅座席地坪高于前排 0.50m 以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的纵向走道或梯步时,应在高处设 栏杆,且栏杆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1.05m,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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